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流感併發重症

通報時限:一週內第四類法定傳染病
草稿:已對照官方原文整理,尚待科內醫師核對。

一句話結論

類流感症狀後兩週內因併發症需住加護病房或死亡,即通報,一週內。 通報不需等檢驗結果。

通報定義

符合臨床條件。

臨床條件

出現類流感症狀後兩週內因併發症(如肺部併發症、神經系統併發症、侵襲性細菌感染、心肌炎或心包膜炎等)而需加護病房治療或死亡者。

檢驗條件

具有任一條件:

  1. 呼吸道臨床檢體(咽喉擦拭液等)分離並鑑定出流感病毒。
  2. 臨床檢體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。
  3. 臨床檢體抗原檢測陽性。
  4. 臨床檢體血清學抗體檢測陽性:急性期與恢復期流感病毒血清抗體效價 ≧4 倍上升。

流行病學條件

曾經與經實驗室證實之確定病例具有密切接觸(close contact),即照護、同住、或與其呼吸道分泌物、體液之直接接觸。

檢體採檢送驗

檢體 採檢時機 採檢量及規定 送驗 注意事項
咽喉擦拭液 發病 3 天內 病毒拭子之棉棒擦拭咽喉,插入病毒保存輸送管 2–8°C(B 類感染性物質包裝) 見採檢手冊 2.8.5 備註,步驟見第 3.7 節及圖 3.7

官方來源

主要依據:流感併發重症病例定義暨防疫檢體採檢送驗事項

最後核對官方來源:2026-09-29。以官方公告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