← 回首頁

新冠併發重症

通報時限:一週內第四類法定傳染病
草稿:已對照官方原文整理,尚待科內醫師核對。

一句話結論

臨床條件+檢驗條件都要符合才通報,一週內。 與流感併發重症不同,新冠要有檢驗陽性(醫事人員執行的抗原快篩也算)。

通報定義

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。

臨床條件

發燒(≧38℃)或有呼吸道症狀後 14 日(含)內出現肺炎或其他併發症,因而需加護病房治療或死亡者。

檢驗條件

具有任一條件:

  1. 臨床檢體(如鼻咽或咽喉擦拭液、痰液或下呼吸道抽取液等)分離並鑑定出新型冠狀病毒。
  2. 臨床檢體新型冠狀病毒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。
  3. 臨床檢體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陽性(醫事人員執行抗原快篩)。

檢體採檢送驗

所有檢體送驗方式相同:2–8℃(B 類感染性物質 P650 包裝)。

檢體 採檢目的/時機 注意事項
鼻咽或咽喉擦拭液 病原體檢測;發病 3 日內 1. 醫師可視病情變化再度送檢。2. 見 2.8.5 備註,步驟見第 3.7 節。3. 建議使用有 o-ring 或其他防滲漏設計之檢體容器;檢驗單位若發現檢體滲漏則不予檢驗
痰液或下呼吸道抽取物 病原體檢測;發病 3 日內 1. 適用於輕症咳嗽有痰、肺炎或重症者。2. 醫師可視病情變化再度送檢。3. 勿採患者口水。4. 步驟見第 3.9 節
血清 抗體檢測(檢體保留);急性期(發病 1–5 日)、恢復期(發病 14–40 日) 見 2.8.3、2.8.4 備註,步驟見第 3.3 節

官方來源

主要依據:新冠併發重症病例定義暨防疫檢體採檢送驗事項

最後核對官方來源:2026-09-29。以官方公告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