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麻疹

通報時限:24 小時內第二類法定傳染病
草稿:已對照官方原文整理,尚待科內醫師核對。

一句話結論

出疹+發燒(耳溫或肛溫)高於 38℃,再加下列任一項即通報,24 小時內: 咳嗽/流鼻水/結膜炎其一、無麻疹相關疫苗接種史、發病前三週內麻疹流行地區旅遊史。

通報定義

出疹且發燒(耳溫或肛溫)高於 38℃,並具有下列三項條件之任一者:

  1. 咳嗽、流鼻水或結膜炎(畏光、流淚水或眼睛發紅)三種症狀中的一種。
  2. 無麻疹相關疫苗接種史。
  3. 發病前三週內,曾有麻疹流行地區旅遊史。

臨床條件

  1. 出疹(斑丘疹)且發燒(耳溫或肛溫)≧38℃。
  2. 有時伴隨咳嗽,或流鼻水或結膜炎(畏光、流淚水或眼睛發紅)。

流行病學條件

具有任一條件:

  1. 發病前三週內,曾有麻疹流行地區旅遊史。
  2. 曾與確定病例有空氣或飛沫接觸,或曾直接接觸確定病例之鼻咽分泌物。

檢驗條件

符合任一即判定陽性:

  1. 咽喉拭子、尿液或全血等檢體病毒培養結果陽性。
  2. RT-PCR 試驗結果陽性。
  3. 急性期與恢復期血清 IgG 抗體由陰性陽轉或效價有 4 倍以上增加。
  4. IgM 抗體陽性,並排除其他可能的偽陽性因子影響。

檢體採檢送驗

三種檢體運送條件相同:2–8°C(B 類感染性物質包裝)。

檢體 採檢時機 採檢量及規定 注意事項
抗凝固全血 急性期(發病 7 日內);恢復期(發病 14–40 日之間) 含抗凝劑(肝素或 EDTA)採血管採集 5 mL 血液,混合均勻 採檢步驟見採檢手冊第 3.2 節
咽喉擦拭液 急性期(發病 7 日內) 無菌病毒拭子之棉棒擦拭咽喉,插入病毒保存輸送管 見 2.8.5 備註,採檢步驟見第 3.7 節及圖 3.7
尿液 急性期(發病 7 日內) 無菌容器收集 10–50 mL 尿液,緊密封口 以晨起第 1 次為最佳,採檢步驟見第 3.4 節

官方來源

主要依據:麻疹病例定義暨防疫檢體採檢送驗事項

最後核對官方來源:2026-09-29。以官方公告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