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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

通報時限:一週內第三類法定傳染病
草稿:已對照官方原文整理,尚待科內醫師核對。

一句話結論

符合臨床條件即通報,一週內。 單純手足口病/疱疹性咽峽炎不用通報,要有重症表現。

通報定義

符合臨床條件。

臨床條件

具有任一條件:

  1. 出現典型的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,同時有肌抽躍(myoclonic jerks)之症狀,或併發腦炎、急性肢體麻痺症候群、急性肝炎、心肌炎、急性心肌病變、心肺衰竭等嚴重病例。
  2. 無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,但出現呼吸道感染症狀,伴有腦幹腦炎或急性無力脊髓炎,懷疑為腸病毒感染導致者。
  3. 出生三個月內嬰兒,出現心肌炎、肝炎、腦炎、血小板下降、多發性器官衰竭等敗血症徵候,並排除細菌等其他常見病原感染者。

檢驗條件

具有任一條件:

  1. 臨床檢體(咽喉擦拭液或咽喉洗液、糞便或直腸拭子、腦脊髓液或水泡液等)分離並鑑定出腸病毒。
  2. 臨床檢體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。
  3. 血清學抗體檢測陽性(指血清中腸病毒 71 型特異性 IgM 抗體)。

流行病學條件

個案發病前兩個月內,家庭或嬰幼兒托育場所之共同居住成員(尤其是嬰幼兒)曾感染腸病毒。

檢體採檢送驗

所有檢體運送條件相同:2–8℃(B 類感染性物質包裝)。

檢體 採檢時機 採檢量及規定 注意事項
水疱液 水疱液呈透明狀時 無菌檢體小瓶收集至少 0.5 mL 水疱液 由醫師研判視需要採檢;步驟見採檢手冊第 3.13 節
腦脊髓液 發病 5 天內 無菌試管收集 1.0 mL 以上腦脊髓液 由醫師研判視需要採檢;勿加入任何添加物並置入無菌試管;步驟見第 3.6 節,由醫師採檢
咽喉擦拭液 發病 7 天內 病毒拭子之棉棒擦拭咽喉,插入病毒保存輸送管 見 2.8.5 備註,步驟見第 3.7 節
肛門拭子或糞便 發病 7 天內 病毒拭子之棉棒採直腸檢體插入病毒保存輸送管;或糞便專用採檢瓶挖取約 3 g 糞便 見 2.8.2 備註,步驟見第 3.5 節
血清(抗體檢測) 急性期(發病 7 天內);恢復期(發病 14–21 天內) 無菌試管收集至少 1.5 mL 血清 見 2.8.3、2.8.4 備註,步驟見第 3.3 節
病毒株(檢體保留) 已分離病毒株時 將病毒培養後上清液放入無菌病毒保存管,0.5–1.0 mL/管

官方來源

主要依據: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病例定義暨防疫檢體採檢送驗事項

最後核對官方來源:2026-09-29。以官方公告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