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句話結論
符合臨床條件即通報,一週內。 單純手足口病/疱疹性咽峽炎不用通報,要有重症表現。
通報定義
符合臨床條件。
臨床條件
具有任一條件:
- 出現典型的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,同時有肌抽躍(myoclonic jerks)之症狀,或併發腦炎、急性肢體麻痺症候群、急性肝炎、心肌炎、急性心肌病變、心肺衰竭等嚴重病例。
- 無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,但出現呼吸道感染症狀,伴有腦幹腦炎或急性無力脊髓炎,懷疑為腸病毒感染導致者。
- 出生三個月內嬰兒,出現心肌炎、肝炎、腦炎、血小板下降、多發性器官衰竭等敗血症徵候,並排除細菌等其他常見病原感染者。
檢驗條件
具有任一條件:
- 臨床檢體(咽喉擦拭液或咽喉洗液、糞便或直腸拭子、腦脊髓液或水泡液等)分離並鑑定出腸病毒。
- 臨床檢體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。
- 血清學抗體檢測陽性(指血清中腸病毒 71 型特異性 IgM 抗體)。
流行病學條件
個案發病前兩個月內,家庭或嬰幼兒托育場所之共同居住成員(尤其是嬰幼兒)曾感染腸病毒。
檢體採檢送驗
所有檢體運送條件相同:2–8℃(B 類感染性物質包裝)。
| 檢體 | 採檢時機 | 採檢量及規定 | 注意事項 |
|---|---|---|---|
| 水疱液 | 水疱液呈透明狀時 | 無菌檢體小瓶收集至少 0.5 mL 水疱液 | 由醫師研判視需要採檢;步驟見採檢手冊第 3.13 節 |
| 腦脊髓液 | 發病 5 天內 | 無菌試管收集 1.0 mL 以上腦脊髓液 | 由醫師研判視需要採檢;勿加入任何添加物並置入無菌試管;步驟見第 3.6 節,由醫師採檢 |
| 咽喉擦拭液 | 發病 7 天內 | 病毒拭子之棉棒擦拭咽喉,插入病毒保存輸送管 | 見 2.8.5 備註,步驟見第 3.7 節 |
| 肛門拭子或糞便 | 發病 7 天內 | 病毒拭子之棉棒採直腸檢體插入病毒保存輸送管;或糞便專用採檢瓶挖取約 3 g 糞便 | 見 2.8.2 備註,步驟見第 3.5 節 |
| 血清(抗體檢測) | 急性期(發病 7 天內);恢復期(發病 14–21 天內) | 無菌試管收集至少 1.5 mL 血清 | 見 2.8.3、2.8.4 備註,步驟見第 3.3 節 |
| 病毒株(檢體保留) | 已分離病毒株時 | 將病毒培養後上清液放入無菌病毒保存管,0.5–1.0 mL/管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