← 回首頁

登革熱

通報時限:24 小時內第二類法定傳染病
草稿:已對照官方原文整理,尚待科內醫師核對。

一句話結論

符合臨床條件即通報,24 小時內。 不需等檢驗、不需旅遊史。

通報定義

符合臨床條件。

臨床條件

突發發燒並伴隨下列任二(含)項以上症狀:

  1. 頭痛/後眼窩痛/肌肉痛/關節痛/骨頭痛
  2. 出疹
  3. 白血球減少(leukopenia)
  4. 噁心/嘔吐
  5. 血壓帶試驗陽性
  6. 任一警示徵象

警示徵象:腹部疼痛及壓痛、持續性嘔吐、臨床上體液蓄積(腹水、胸水…)、黏膜出血、嗜睡/躁動不安、 肝臟腫大超出肋骨下緣 2 公分、血比容增加伴隨血小板急速下降。

檢驗條件

符合任一項即為檢驗結果陽性:

  1. 臨床檢體分離並鑑定出登革病毒。
  2. 臨床檢體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。
  3. 血清學抗原 NS1 檢測陽性。
  4. 急性期(或初次採檢)血清中,登革病毒特異性 IgM 或 IgG 抗體陽性。
  5. 成對血清(恢復期及急性期)中,登革病毒特異性 IgM 或 IgG 抗體(二者任一)有陽轉或 ≧4 倍上升。

流行病學條件

具有任一條件:

  1. 住家或活動範圍附近有登革熱陽性病例。
  2. 有登革熱流行地區相關旅遊史。

檢體採檢送驗

檢體 採檢時機 採檢量及規定 送驗 注意事項
血清 急性期(發病 7 日內);恢復期(發病 14–40 日之間) 無菌試管收集 3 mL 血清 2–8°C(B 類感染性物質 P650 包裝) 見傳染病檢體採檢手冊 2.8.3、2.8.4 備註,採檢步驟見第 3.3 節

官方來源

主要依據:登革熱病例定義暨防疫檢體採檢送驗事項

最後核對官方來源:2026-09-29。以官方公告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