← 回首頁

肉毒桿菌中毒

通報時限:24 小時內第四類法定傳染病
草稿:已對照官方原文整理,尚待科內醫師核對。

一句話結論

符合臨床條件即通報,24 小時內。 血清要在施打抗毒素前立即採。

通報定義

符合臨床條件。

臨床條件

疑似肉毒桿菌之毒素引起之腸道或神經學症狀,包含下列任一:

  1. 症狀最初可以視覺模糊或複視、吞嚥困難、口乾、眼瞼下垂等表現。之後可能出現弛緩性麻痺,也可能有嘔吐、便秘或下痢,嚴重時會發展至呼吸無力衰竭而死亡。
  2. 發生在不足 1 歲嬰兒,症狀從便秘開始,昏睡、倦怠、食慾不振、眼瞼下垂、嚥物困難、失去頭部控制、肌肉張力低下及全身性虛弱,有時會發展至呼吸無力衰竭而死亡。

檢驗條件

  1. 食品、血液或糞便檢測出肉毒桿菌毒素(botulinum toxin)。
  2. 糞便分離並鑑定出肉毒桿菌(Clostridium botulinum)。
  3. 傷口分離並鑑定出肉毒桿菌。

流行病學條件

具有任一條件:

  1. 曾與確定病例有共同嫌疑食品暴露史。
  2. 潛伏期內(4 小時~8 天,平均 3 天)曾食用市售或家庭自製罐頭食品或醃漬食品(如蔬菜、水果、魚類、肉類、水產品等)、真空包裝食品或其他肉毒桿菌中毒嫌疑食品(如低溫煙燻即時食品)。
  3. 攝食可能含肉毒桿菌孢子之嫌疑食品,如蜂蜜(偶亦含此孢子)、蔬果(表面可能有孢子)或海鮮。
  4. 發病前 2 週有傷口受細砂、泥土之污染。
  5. 發病前 2 週曾使用靜脈藥物者。
  6. 發病前(6 週內)曾注射肉毒桿菌毒素。
  7. 因意外(如實驗室操作)或故意(如生物攻擊)之肉毒桿菌毒素暴露史者。
  8. 因腸道手術或腸道菌叢改變者,致肉毒桿菌孢子存在腸道產生毒素者。

檢體採檢送驗

所有檢體送驗方式相同:2–8°C(B 類感染性物質 P650 包裝)。

檢體 採檢目的 採檢時機 採檢量及規定
血清 毒素與型別鑑定 施打抗毒素前立即採檢 無菌試管收集 20 mL 血清
糞便 病原體檢測 立即採檢 無菌容器收集至少 25 g 糞便
嘔吐物 病原體檢測 立即採檢 無菌容器收集 25 g 以上嘔吐物
皮膚傷口 病原體檢測 立即採檢 厭氧細菌拭子採取傷口分泌物或潰爛處之檢體

注意事項:

  1. 患者如施以任何治療措施,應備註於檢體送驗單。
  2. 本菌毒素毒性劇烈,致死率高,採檢時應謹慎操作。
  3. 勿使用細菌拭子採集糞便檢體;步驟見採檢手冊第 3.5 節及 2.8.2 備註。
  4. 血清見 2.8.3、2.8.4 備註,步驟見第 3.3 節。
  5. 傷口採檢見第 3.11 節。
  6. 屬於食品中毒案件,送驗時須附食品中毒調查表影本。
  7. 寄送檢體前,先與檢驗單位聯繫。

注意

官方來源

主要依據:肉毒桿菌中毒病例定義暨防疫檢體採檢送驗事項

最後核對官方來源:2026-09-29。以官方公告為準。